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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工伤认定问题”的咨询与答复
2022-02-28 15:40:00  来源:南京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检察院

  哪些情形可以认定工伤?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四)患职业病的;(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工伤认定中,劳动者需要提供哪些证据?

  工伤认定中,劳动者应当提交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或者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如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可以提交书证、物证和证人证言等证明材料。劳动者还应当就其受伤害的事实提供证据,包括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鉴定书,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以及伤害程度等基本情况。《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

  如果用人单位未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劳动者可以自行申请吗?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之日或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编辑:江宁开发区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