听新闻
放大镜
关于“疫情期间薪资发放”问题的答复
2020-03-11 15:06:00  来源:南京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1、1月31日-2月2日期间是否正常支付工资?

  答:该期间属于延长春节假期,按照春节假期执行工资支付。但是因疫情防控不能休假和提前结束休假复工的职工,企业可以安排同等时间的补休,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工资基数的200%支付加班工资。

  2、2月3日-2月9日期间的工资怎样支付?

  答:该期间属于延迟复工期间,应当参照关于停工、停产期间工资支付相关规定执行。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按照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发放生活费。企业要求职工在家远程线上办公的,视为正常提供劳动,应当支付正常工资。如果企业安排职工使用带薪年休假,按相关休假的规定支付工资。

  3、因疫情未及时返工的,工资怎样支付?

  答:可以与企业协商优先使用带薪年休假。如较长时间未复工的,企业与职工协商一致,按照待岗支付工资,标准不低于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80%。

  4、如果企业因受疫情停工、停产,工资怎样支付?

  答:如果停工、停产未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应当按照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工资。如果停工、停产期间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期间又安排职工从事一定工作的,可以与职工协商约定不低于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工资。没有安排职工工作的,按照不低于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80%支付生活费,直至企业复工、复产或者解除、终止劳动关系之日。

  5、如果企业职工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或者因疑似感染接受医学观察、隔离的,工资怎样支付?

  答:根据人社部《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规定,对感染病人、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不能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企业应当支付职工在此期间的工资,并不得依据劳动法第40条、41条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合同。

  6、确因疫情导致企业停工、停产,无法按照约定履行合同的,应当如何处理?

  答: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原则上构成不可抗力,如果合同能够继续履行的,要求中止或者部分中止履行,等疫情结束后恢复履行。或者双方通过协商,变更履行期限、履行方式等继续履行合同。违约方可以主张减轻或者免除延迟履行的责任。如果继续履行合同造成明显不公平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可以请求解除合同。对于合同解除后的损失,双方可以通过协商合理分担也可以诉诸法律,请求按照公平原则处理。

  7、确因疫情需要中止履行、延迟履行或者解除合同的企业,应当做好哪些方面的工作?

  答:首先要有证据证明属于不可抗力或情势变更的情形,例如通过新闻报道等方式得知政府相关部门启动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等级响应的公告,交通管控公告、假期延长、延期复工的通知,政府相关部门对于企业申请复工的批复,当地政府部门出具的证明等。其次应当以电话、微信、邮件等便捷、即时的方式及早通知合同另一方当事人,同时尽可能寄送加盖企业公章的书面文件送达对方。再次,合同的双方当事人都应当采取积极的措施,尽量减少或避免损失扩大。从促成交易,降低交易成本的立场出发,互让互谅,合理分摊损失,共克艰难。

  8、因疫情影响导致的履行不能,必然减少或者免除违约方的责任吗?

  答:不必然免责。以下几种情况不能免除违约方的责任:(一)合同一方先延迟履行发生疫情之前的,通俗的说就是违约在先,疫情在后;(二)疫情结束后,合同一方又违约,则守约方可以按照合同的约定主张违约责任,违约方不免责;(三)以疫情为借口恶意违约的,如果守约方能够提供证据证明对方系恶意违约,可以主张损失;(四)在当前支付方式多元且便捷的情况下,延迟履行金钱给付义务的,一般不免除违约责任。

  9、因疫情,房屋承租人不能正常使用房屋或者开展经营活动,要求减免房屋租金需要考量哪些因素?

  答:首先,承租人不能正常使用、经营的原因须由疫情引起。例如,因疫情需要停止运营的楼宇,因承租方无法使用,可以申请减免租金。其次,要充分把握疫情的影响程度。例如,政府相关部门出台防控措施而导致的商场停业、门店歇业的情况,可以要求减少或免除停业期间的租金;商场、门店可以营业,只是营业时长缩短,或者客流下降,此时可以考量减免租金幅度而不能要求免除租金。

  10、疫情期间,营业性房屋承租人应对措施有哪些?

  答:如果承租方所在的区域,经营性质等不属于政府禁止经营业态,不会造成人员聚集的,在政府相关部门的批准并做好防护措施后,逐步恢复营业,以减少疫情带来的损失。如果承租方认为疫情造成重大损失,可以先主动与出租方、营运方进行协商,协商不成可以通过诉讼的方式解决。

  编辑:江宁开发区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