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同志:
我经劳务派遣公司派遣,在一家用工单位上班。半年前,我在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因为工作原因受到了伤害。当我以自己已办理工伤保险,向社保中心申请工伤保险待遇时,社保中心却出具《告知书》称,给我办理工伤保险、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是劳务派遣公司的一家友好单位,而非法定义务人劳务派遣公司,故不同意向我支付工伤保险待遇。请问:社保中心的理由成立吗?
读者林纯纯
林纯纯读者:
社保中心的理由不能成立,你有权获取工伤保险待遇。
社会保险法第2条、第33条分别规定,国家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依法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第33条规定,职工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由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不缴纳工伤保险费。《工伤保险条例》第2条第二款也指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均有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建立社会保险制度,让用人单位承担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法定义务,其目的在于有效保障职工在遭遇工伤时能获得医疗救治、经济补偿等物质帮助。其中,并未禁止非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也未说明即使非用人单位已经缴纳工伤保险费,工伤员工也不能获得相应保障。我国现行所有社会保障法律规范中,均没有类似的禁止性规定。概而言之,就是工伤员工的工伤保险待遇,不因工伤保险费的缴纳主体与法定义务主体不一致而丧失。
与之对应,尽管劳务派遣公司作为用人单位没有为你办理参保手续,但这并不能否定你在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因为工作原因受到的伤害构成工伤,也不等于你没有被参保。同时,社保中心在劳务派遣公司的友好单位为你参保时没有拒绝,事后却以此为由,单方增设你获取工伤保险待遇的条件,等于是将自身责任转嫁给无过错的你,导致你无法获得工伤待遇,损害你合法的可得利益,既不公平,也有违社会保险法律法规的立法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