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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2021年1-7月执行“三个规定”等重大事项记录报告制度情况通报
2021-09-07 10:02:00  来源:南京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检察院

  “三个规定”是指2015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中央政法委印发的《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印发的《关于进一步规范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接触交往行为的若干规定》,要求对领导干部插手干预司法、内部人员过问案件,以及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不当接触交往行为,司法人员都要主动记录报告,对违反规定的,将进行通报和责任追究。为了细化、实化“三个规定”的执行,最高人民检察院先后于2019年8月印发《关于建立过问或干预、插手检察办案等重大事项记录报告制度的实施办法》和2020年4月印发《关于执行“三个规定”等重大事项记录报告制度若干问题的工作细则》,把记录报告事项内容,从司法办案延伸到干部选拔任用、项目安排、工程建设、监督执纪等事项,明确了需要记录报告的具体情形,要求实行月报告制度。

  南京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高度重视贯彻落实“三个规定”,积极向社会宣讲有关政策,通过制作发放宣传册、提示卡,发放回收调查问卷,开通“三个规定”警示彩铃等方式,努力提升社会公众对“三个规定”的知晓率,增强检察干警遵守“三个规定”的政治自觉。

  今年1-7月,全院共记录报告26件(其中直报1件),较去年同期大幅度提升。其中,院领导填报记录11件,占42%,其他检察人员填报记录15件,占58%。

  南京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将继续严格执行“三个规定”等重大事项记录报告制度,真诚欢迎社会各界对我们进行监督并提出宝贵意见。

  编辑:江宁开发区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