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19年4月12日,犯罪嫌疑人赵某在银行柜台办理业务过程中,发现了前面一位客户遗忘在窗口传递物品通道内的现金一万元。趁着没人发现,便悄悄拿出来放到包里带回家,想“捡”个便宜。
被害人报案后,银行协助侦查机关调取监控,发现了赵某的行为。
赵某在接到民警电话后,便承认了在银行“捡到”一万元现金的事实。民警考虑到赵某年岁已高、行动不便,便让其在家中等候,随后至赵某住处将现金取回。
赵某到案后,对于在银行柜台“捡走”他人未取走现金的事实没有异议,愿意接受司法机关处理,并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检察官说法】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我国刑事司法领域的一项重大制度变革,体现了刑事诉讼制度现代化的要求,本质上是促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一种诉讼模式。这项制度有利于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减少社会对抗、节约司法资源,确保办案法律效果、政治效果、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2018年10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作出《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认罪认罚制度上升为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自愿认罪,同意量刑建议和程序适用的,应当在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对于因民间矛盾引发的犯罪,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自愿认罪、真诚悔罪并取得谅解、达成和解、尚未严重影响群众安全感,不妨碍树立和引领社会行为规范的,特别是对其中社会危害不大的初犯、偶犯、过失犯、未成年犯,检察机关会积极体现认罪认罚从宽幅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