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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来访须知
2020-07-24 16:11:00  来源:南京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检察院

  一、控告、申诉是法律赋予公民的权利,来访人应当依照法律规定正确行使自己的权利。

  二、检察机关控告申诉部门在接待来访工作中,依法坚持属地管辖与级别管辖相结合的原则,依照法定程序和条件决定是否受理或办理。

  三、来访人提出来访事项必须客观、真实,不得捏造、歪曲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情节严重触犯法律的应当负法律责任。

  四、来访人提出来访事项,应当采取书面形式,申诉材料应当写明申诉人姓名、工作单位、职务(业)、家庭住址、申诉事由和相关证据,应当提交原处理

  决定或判决书、裁定书副本。控告、申诉、举报材料应当书写工整、字迹清楚。申诉事项必须出示本人身份证或者其他可以证明身份的证件,若替他人

  查询的还须出示有效的委托文件,电话查询的不予答复。

  五、来访人员提出来访事项应当到检察机关或指定的接待场所提出,多人为共同事项来访的,应当在检察机关设立指定的接待场所,推选代表人数不得超过

  5人。

  六、来访人以走访形式提出信访事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检察机关不再受理:

  (一)信访事项已向有权处理的本级或上一级机关提出,并已受理或办理尚无结论的;

  (二)依照法定程序基层检察机关已处理并经上级检察机关复查复核终结的;

  (三)依法不属于检察机关管辖的其他事项;

  七、来访人在信访过程中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损害国家、社会、集体的权益及其他公民的合法权利,自觉维护公共秩序和信访秩序,不得有下列

  行为:

  (一)在国家机关办公场所周围、公共场所非法聚集、围堵、冲击国家机关、拦截公务车辆、或堵塞、阻断交通的;

  (二)携带危险品、管制器具的;

  (三)侮辱、殴打、威胁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的;

  (四)在信访接待场所滞留、滋事,或者将生活不能自理的人弃留在信访接待场所;

  (五)煽动、串联、胁迫、以财务诱使、幕后操纵他人信访或者以信访为名借机敛财的;

  (六)扰乱公共秩序、妨碍信访秩序和公共安全的其他行为;

  八、来访人应当自觉遵守接待场所的纪律,自觉服从工作人员管理,不得喧哗、哭闹,提倡文明来访,维护公共卫生。

  编辑:江宁开发区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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