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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聘用人员行为规范(试行)
2020-07-24 16:10:00  来源:南京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检察院

  为进一步加强本院聘用人员管理,规范聘用人员行为,提高整体素质,树立人民检察院和全体聘用人员良好形象,根据《公务员法》、《检察官法》、《保密法》、《江苏省检察机关聘用人员管理办法(试行)》、《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和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等有关规定,结合本院实际,制定本规范。

  总则

  第一条树立正确的理想信念,保持坚定的政治方向,深入学习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具备良好的政治素养、业务素质和思想品德,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依法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条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司法原则。

  第三条坚持严管厚爱原则,从严管理,从优待检,发扬艰苦奋斗、勤俭节约优良作风,从严监督,从严查处,保持清正廉洁。

  第四条自觉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试行)》和社会公德,遵守各项规章制度。

  第二章 工作秩序规定

  第五条办公室设施和物品材料应保持干净,摆放整齐,办公室墙壁不得乱贴、乱钉,档案资料应妥善保管,放置有序,保持室内整洁、美观。

  第六条遵守工作时间,坚守工作岗位,办公场所应保持肃静,不串岗闲谈,不得大声喧哗,不办公务以外的事情。

  第七条遵守工作纪律,不得迟到、早退。因病、因事请假和休假,应按规定履行请、销假审批手续,严禁工作日中午饮酒。

  第八条积极、认真参加集体组织的各类活动,听从安排,服从指挥,维护秩序。

  第九条参加会议应提前十分钟到会,自觉遵守会场纪律,认真听讲,做好记录,必须将手机调至震动或静音,不得交头接耳、吸烟、看书看报、打瞌睡、无故迟到、早退或中途离开会场等;不能到会应按要求请假;涉密会议手机按要求放手机柜。

  第三章 仪容仪表规定

  第十条穿着制服时,应当按照规范配套穿着,检察制服不得与非检察服装混穿,服装整齐洁净,仪表端庄得体,注重礼仪规范。

  第十一条着检察制服时,不得敞怀、披衣、挽袖子、卷裤腿;不得系扎围巾,不得染彩发;不得在外露的腰带上系挂钥匙或者其他装饰物;女同志不得披散长发、染指甲、化浓妆,不得佩戴耳环、项链等首饰,男同志不得留长发、剃光头、蓄胡须;除工作需要或患有眼疾外,不得佩戴有色眼镜。

  第十二条着制服时不得在公共场所吸烟、饮酒、嬉笑打闹、与他人勾肩搭背。

  第十三条除执行公务外,严禁穿着制服出入营业性娱乐场所及消费场所。

  第十四条辅警着装参照《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着装管理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接待当事人时,应使用普通话,注重礼节礼貌,做到语言文明,态度诚恳,使用谦词。

  第四章 考勤规定

  第十六条采用考勤方式和书面请假方式实施考勤。政治部对考勤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及时通报相关情况。

  第十七条严格上下班时间,不得迟到、早退。

  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旷工:

  1.迟到或早退超过2小时的为半天;

  2.未请假或请假未批准而不上班;

  3.无正当理由超过假期;

  4.经查实请假有虚假情形;

  5.未经批准,不参加应参加的会议、集体活动、公益活动等。

  第十九条工作日请假规定:

  1.请假需履行书面请假手续。请假一天以内的,由部门负责人审批,超过一天的由分管检察长审批。

  2.请假批准后,应报送政治部备案。

  3.请病假的,需提供相关就医凭据,请事假的,需说明事由,按规定程序报批。正常休假、加班调休的,按相关程序报批并做好登记。

  第二十条考勤情况由政治部根据考勤记录和请假报批记录,每月底前汇总完毕,并具体实施考核。

  第二十一条考勤纳入季度和年终考核内容,作为个人和部门表彰奖励、评优评先依据。

  第五章 廉洁自律规定

  第二十二条接待来访者、诉讼参与人时,要态度热情,认真听诉,使用普通话和文明用语,不摆架子,不耍态度,不厚此薄彼。

  第二十三条不得接受当事人及其代理人、辩护人出资的娱乐、旅游活动的邀请或者赠送的礼品、礼金和其他利益,不得接受与案件有利害关系人士的吃请。

  第二十四条不得为当事人和其他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人说情打招呼。

  第二十五条不得私自会见案件当事人,不得为本人承担辅助工作的案件当事人介绍律师。

  第二十六条严格遵守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持续改进工作作风。

  第六章 非工作时间行为规定

  第二十七条在八小时以外或参与社会交往时,应当保持检察机关工作人员的良好形象,遵纪守法,廉洁自律,自觉维护社会公德;为人处事要讲原则、讲信誉、讲风格;不耍特权,不逞威风,不欺压百姓。

  第二十八条不得参与封建迷信活动;不得围观和参与非法游行、示威、静坐等活动;不得传抄、私藏非法印刷品;不得酗酒、赌博,不得接受色情服务、观看淫秽影视书画。

  第二十九条不得私自动用公车参与非公务活动。

  第三十条工作时间不得炒股,不得参与经商、从事第二职业。

  第三十一条严格保守检察工作秘密,不在不应讨论案件的地点讨论案件的有关问题,不准向他人泄露有关案情。

  第三十二条严格遵守对外宣传口径管理的相关规定,不得私自接受新闻媒体的采访或发表相关评论。

  第三十二条积极参加社区活动,主动搞好邻里关系,正确处理好家庭关系。

  第三十三条个人护照应上交院里,出国应履行审批手续。

  第七章 网络行为规定

  第三十四条严格实行内外网分离机制,禁止直接在外网计算机与内网计算机之间交叉使用U盘等移动存储设备。

  第三十五条认真工作,不得在上班时间使用网络从事炒股、娱乐等与工作无关的上网行为。

  第三十六条在网络上要严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严格遵守党规党纪,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恪守公共秩序和道德风尚底线。

  第三十七条不准参与发表违背党的基本路线,否定四项基本原则,妄议中央大政方针,破坏党的集中统一,丑化党和国家形象等不当言论。

  第三十八条不得组织、参加反对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的网络论坛、群组;不得利用网络非法组织或参与各类赌博活动;不得利用微信红包、支付宝红包等电子红包进行拉票贿选、拉票助选等活动。

  第三十九条注册微博、微信、网络直播、论坛社区等境内外网络个人账号、群组账号的,应报院里备案。

  第四十条违反规定在本院内外网平台上发布信息,违规使用内外网,情节较轻造成不良影响的,予以通报批评;情节较重造成恶劣影响或其他严重后果的,严肃查处并依照有关规定追加直接责任人和相关领导的责任。

  第八章 保密规定

  第四十一条严格遵守《保密法》,提高警惕,严守程序,谨防失、泄密事件发生。

  第四十二条遵守各项纪律规定,不披露或者使用在检察工作中获得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及其他非公开信息。

  第四十三条涉密计算机严禁连接互联网络、移动设备。

  第四十四条妥善存放涉密计算机、连接涉密计算机的设备、U盘等涉密载体。

  第四十五条携带卷宗材料等外出工作时,确保文件安全。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规范与上级规定不一致的以上级规定为准。

  第四十七条 本规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编辑:江宁开发区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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