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已于2020年6月4日受理南京市公安局江宁分局移送审查起诉的犯罪嫌疑人于海龙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现公告告知本案各投资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享有申请回避、委托诉讼代理人、向本院表述自己意见等权利,行使相关诉讼权利时,可以书面形式递交本院。邮寄地址: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将军大道37号南京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第一检察部,邮编:211106。
本公告有效期截止至本院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之日。
南京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