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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年前未认定的工伤申请理赔?工伤认定维权你需要知道这些
2022-02-28 15:32:00  来源:南京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检察院

  2020年10月,离职两年后的张某将前公司诉至法院,为两年前的一次未申请认定的工伤。

  张某于2018年3月进入A公司,担任操作工,与A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同年11月离职。张某介绍,2018年5月的某一天,他在工作时受伤,但并没有告知A公司,也没有向区人社局申请工伤认定。2018年9月、2020年7月,张某两次前往医院检查治疗,花费医疗费用若干。张某认为,在工作时期受的伤,就是工伤,A公司应当承担自己的医疗费、误工费、营养费、交通费、精神损失费等费用,并向法院提交了诊疗记录、购药账单。

  A公司称出勤记录并未显示张某有因受伤而请假的记录,也未收到张某报送受伤的事宜,并提交了相关的证据材料。法院判决认为张某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其受伤的原因,不能证明其伤情与其在A公司工作有关,A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张某对判决不服,于2021年9月向江宁开发区检察院申请监督,江宁开发区检察院受理后,调取了诉讼卷宗和仲裁卷宗,向区人社局、用人单位及张某调查核实情况,并召开公开听证会,听取专家与人民监督员意见。经审查认为,张某的证据无法证实其伤情与工作的关联,法院判决并无不当,不支持其监督申请。

  检察官说法

  本案中,张某因不了解工伤认定的相关法规,收集的证据不全,错失了申请工伤认定的时机。在此,检察官提醒大家,按规定签订劳动合同,依法缴纳社会保险的前提下,在工作中受伤后应当及时上报公司,申请工伤认定,若公司不予申报,个人要及时收集相关证据材料,在法定期限一年内向区人社局提起工伤认定申请。

  哪些情形可以认定工伤?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四)患职业病的;(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工伤认定中,劳动者需要提供哪些证据?

  工伤认定中,劳动者应当提交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或者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如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可以提交书证、物证和证人证言等证明材料。劳动者还应当就其受伤害的事实提供证据,包括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鉴定书,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以及伤害程度等基本情况。《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

  如果用人单位未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劳动者可以自行申请吗?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之日或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案件判决已经生效,但劳动者认为判决确有错误,怎么办?

  《民事诉讼法》第十四条规定,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劳动者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申请再审。如果法院驳回再审申请,逾期未对再审申请作出裁定或者再审判决、裁定有明显错误的,劳动者可以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的规定,向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劳动者向检察院申请监督时,应当提交监督申请书、身份证明、相关法律文书及相关证据等必要的材料。

  编辑:江宁开发区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