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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宁开发区检察院召开首例刑事申诉案件公开审查
2020-06-23 17:38:00  来源:南京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检察院

  一、申诉人基本情况及案件来源

  申诉人牟某,男,汉族,系陈某某交通肇事一案被害人的近亲属。申诉人不服江宁开发区法院作出的(2020)苏0191刑初31号刑事判决,于2020年5月向本院提出申诉。

  二、原案诉讼过程、认定事实及适用的法律

  2020年1月,被告人陈某某醉酒后驾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一人死亡多车受损的严重后果。

  2020年3月18日,本院以宁开检一部刑诉【2020】34号起诉书指控陈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向江宁开发区法院提起公诉,2020年4月20日,江宁开发区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作出(2020)苏0191刑初31号刑事判决,判决被告人陈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

  三、主要申诉理由

  申诉人牟某不服法院判决,认为原判决定性错误、量刑畸轻,向我院申请刑事申诉。

  四、立案复查的依据

  该案经本院控告申诉部门审查,认为原判决定性存在错误可能,根据《人民检察院复查刑事申诉案件规定》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的规定,符合立案复查条件,移送本院第一检察部立案复查。

  五、公开审查

  (一)公开审查的必要性:

  立案复查后,根据本案特点,考虑到:

  1、申诉人情绪激动,公开审查有利于矛盾化解;

  2、公开审查可以进一步强化检务公开,提升司法公信力。

  报请分管检察长同意后,本院决定采用公开听证的方式进行公开审查。

  (二)受邀人员

  考虑到案件特点,需要对证据进行重点分析,结合矛盾化解工作需要,本院邀请了以下人员作为本案听证员: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狄小华、江宁区人大监察和司法委主任、江宁区人大代表张旭忠、玄武区新街口街道社区主任、南京市检察机关人民监督员谢琴、六合区商务局副局长、南京市检察机关人民监督员刘家琪、建邺区双闸办事处主任科员、南京市检察机关人民监督员沈燕。

  (三)公开听证效果

  在听证环节,原案承办检察官结合PPT,对案件认定事实、证据和处理依据作了说明;申诉人及其代理人分别阐述了申诉理由和依据;听证员、申诉人还分别向公安机关承办人及原案承办检察官进行了发问。

  在评议环节,听证员根据本案案情,结合各方提出的意见,通过不公开评议方式,最终形成了评议意见,由听证员代表当场公开发表。

  经过听证员讨论,一致认为:

  1、交通肇事罪定性准确。醉驾可能会触犯交通肇事罪,也可能触犯危害公共安全罪,但陈某某在撞击第一辆车辆后,由于当时车速为60km/h,在采取刹车制动后,必然有一定的制动距离,后再次撞击三辆车,属于同一次撞击行为,不符合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构成。

  2、二年六个月量刑适当。陈某某在发生事故后未逃逸,亦未造成直接财产损失六十万以上,不具有交通肇事罪的加重处罚情节,且其本人到案后有坦白情节,量刑适当。

  承办人采纳听证评议意见,认为牟某不符合抗诉条件,并书面答复申诉人。

  编辑:江宁开发区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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