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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申职能及程序解答
2020-05-08 16:51:00  来源:南京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一、问:检察机关举报中心的职责有哪些?

  答:检察机关举报中心主要职责范围是:

  1.统一接受报案、举报、控告、申诉等信访事项(刑事、民事、经济、行政、违法、违纪等的来信、来访),并实行微机管理。

  2.对接受的举报、控告、申诉、赔偿等信访材料及时进行审查,并按照材料性质和管辖分工在7日内及时分流。

  3.负责院控申工作首办责任制的日常管理实施工作,对本院管辖办理的署名举报、控告、申诉、赔偿等案件分流跟踪、催办、反馈、答复或协助答复署名人。

  4.办理“两访一户”(集体访、告急访、上访老户)案件,做好或配合相关部门做好息诉工作。

  5.负责检察长接待日(含特约检察员)的日常事务管理工作。

  二、问: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如果认为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及其工作人员阻碍其依法行使诉讼权利,在哪些情形下可以向检察机关控告?

  答: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认为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及其工作人员具有下列阻碍其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行为之一的,可以向同级或者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或者控告,控告检察部门应当接受并依法办理,相关办案部门应当予以配合:

  (一)对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提出的回避要求不予受理或者对不予回避决定不服的复议申请不予受理的;

  (二)未依法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的;

  (三)未转达在押的或者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辩护人的要求的;

  (四)应当通知而不通知法律援助机构为符合条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被申请强制医疗的人指派律师提供辩护或者法律援助的;

  (五)在规定时间内不受理、不答复辩护人提出的变更强制措施申请或者解除强制措施要求的;

  (六)未依法告知辩护律师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案件有关情况的;

  (七)违法限制辩护律师同在押、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的;

  (八)违法不允许辩护律师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的;

  (九)违法限制辩护律师收集、核实有关证据材料的;

  (十)没有正当理由不同意辩护律师提出的收集、调取证据或者通知证人出庭作证的申请,或者不答复、不说明理由的;

  (十一)未依法提交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或者罪轻的证据材料的;

  (十二)未依法听取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意见的;

  (十三)未依法将开庭的时间、地点及时通知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

  (十四)未依法向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及时送达本案的法律文书或者及时告知案件移送情况的;

  (十五)阻碍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在法庭审理过程中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

  (十六)其他阻碍辩护人、诉讼代理人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

  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认为看守所及其工作人员有阻碍其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行为,向人民检察院申诉或者控告的,监所检察部门应当接收并依法办理;控告检察部门收到申诉或者控告的,应当及时移送监所检察部门办理。

  三、问:人民检察院控申部门受理哪些刑事申诉案件?

  答:人民检察院刑事申诉检察部门管辖下列刑事申诉:

  (一)不服人民检察院因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情形而作出的不批准逮捕案件;

  (二)不服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的申诉;

  (三)不服人民检察院撤销案件决定的申诉;

  (四)不服人民检察院其他诉讼终结的刑事处理决定的申诉;

  (五)不服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裁定的申诉。

  四、问:如果我想申请国家司法救助,需要提交哪些申请材料?

  答:申请国家司法救助,一般应当提交如下材料:

  1、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与案件当事人亲属关系证明;

  2、司法救助申请书;

  3、息诉罢访承诺书;

  4、家庭经济困难证明(由乡镇一级政府出具、盖章);

  5、被告人没有赔偿能力证明;

  6、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五、问:哪些情况下,我可以向检察机关申请国家赔偿检察机关如何处理此类信访?

  答:(一)对同时符合下列各项条件的赔偿申请,予以立案:

  1、依照国家赔偿法第十七条第一、二项规定请求人身自由权赔偿的,已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依照国家赔偿法第十七条第四、五项规定请求生命健康权赔偿的,有伤情、死亡证明;依照国家赔偿法第十八条第一项规定请求财产权赔偿的,刑事诉讼程序已经终结,但已查明该财产确与案件无关的除外;

  2、本院为赔偿义务机关;

  3、赔偿请求人具备国家赔偿法第六条规定的条件;

  4、在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请求赔偿时效内;

  5、请求赔偿的材料齐备。

  (二)根据下列情形分别作出决定:

  1、请求赔偿的侵权事项事实清楚,应当,予以赔偿的,依法作出赔偿的决定;

  2、请求赔偿的侵权事项事实不存在,或者不属于国家赔偿范围的,依法作出不予赔偿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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